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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汽车轮胎(国税发[1993]153号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)
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、挂车、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、外胎。
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:
(一)轻型乘用汽车轮胎;
(二)载重及公共汽车、无轨电车轮胎;
(三)矿山、建筑等车辆用轮胎;
(四)特种车辆用轮胎(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、沙漠等高越野轮胎);
(五)摩托车轮胎;
(六)各种挂车用轮胎;
(七)工程车轮胎;
(八)其他机动车轮胎;
(九)汽车与农用拖拉机、收割机、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。
相关链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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